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suncitygroup太阳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suncitygroup太阳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快实现实验手段和行政办公的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管理职能部门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按照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suncitygroup太阳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设备处)、室(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主要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均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掌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填写“广东医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1式2份,1份留设备处,1份由使用单位保管,并在该设备贴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标签。
(二)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至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应填写“广东医学院仪器设备低值品登记卡”1式2份,1份留设备处,1份由使用单位保管,并在该设备贴上“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标签。
(三)单价虽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填入所属原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卡”的附件栏中,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四)单价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参照《广东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一) 校一级由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包括论证、审批、购置、验收、报增、建帐、做卡、效益评估和报废销帐等。设备处资产管理科建有全校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立固定资产一级分类总帐、分户明细帐和卡片。每两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科室一级由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包括立项、领用、安装、验收、使用、做卡、保管、维修等。指定专人负责掌管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和卡片,每年自查一次本科室的仪器设备,要求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务年度预算资金,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制订出本年度购置计划,为保证计划的准确性,每年1月份和8月份可分别调整上、下半年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使用单位根据已立项的购置计划,进一步落实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商,送设备处汇总审核、组织采购。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购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管理技术等。经设备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列入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设备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一)批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上报省、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
(二)单次采购3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机、碎纸机、空调器等仪器设备,必须上报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实行协议供货或询价采购。
(三)单价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教学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其价格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单价2000元以下、批量5000元以下的教学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审核价格后由设备科组织采购。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由采购人员组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在3天内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广东医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连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到设备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必须有设备处开具的固定资产报增单,财务处方准报帐。校内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
(二)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由采购人员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财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设备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报增手续、建帐、建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各科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借出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给各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办公室等使用的计算机、数码相机等仪器设备必须放置在科室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放置于宿舍或家里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要定期检验,务必注意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报设备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维修。本校不能修复者才准送外单位修理。
第十七条 全校各实验室、研究室及分析中心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共用。学校分析中心除为全校各单位服务外,还应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
第十八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设备处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校外单位的培训、检测、化验、计算等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劳务费提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办公使用,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报设备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设备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到设备处办理调整有关帐卡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报设备处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科室主任审批,报设备处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小心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向suncitygroup太阳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
(一)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设备处洽借,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科室、实验室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校外单位经同意借用的仪器设备,每天按照原价的5‰缴交折旧费,借用人凭设备处开具的单据到财务处交费,然后才能借出仪器设备。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收费。归还仪器设备时超过原定借用日期的,需补交超过期间的折旧费。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科室之间调整、调动,由设备处核定,但需由调出、调入双方管理人员到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实验室对积压、闲置、富余物资应填写造册,上报设备处。由设备处按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统一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物资,由设备处积压仓库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立帐卡。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或行政使用价值。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四)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一)申请报废物资,由所在单位填写《广东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
(二)报废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设备处组织专家小组鉴定并审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专家小组鉴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还需报省教育厅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三)办理物资报废手续原则上是结合年终清产核资进行,但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持帐卡到设备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年终由设备处汇总后报财务处办理销帐手续。
(二)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三)设备处在残体处理前可通知有关实验室维修人员选用零部件供仪器维修之用,对剩余残体由设备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议价小组进行拍卖处理,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二)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不止由1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三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
第三十三条 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由设备处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凡教学、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参数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实验室在人力、设备、技术等方面有自制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三十七条 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应在编制年度设备计划时提出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的名称、型号、规格、加工条件、用途、完成日期),报设备处审批。
(一)仪器设备自制完成后,应由本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者,经运行考验后质量确实可靠,可向设备处提出竣工报告,由设备处组织人员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备处资产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
(二)自制仪器设备的估价:工厂制作的按成本入帐;实验室自制的按外购件、材料费及加工费入帐。
(三)在自制设备的过程中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办公室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室情况制订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处。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