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
(2015年省教育厅核准稿)
第一条 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集中体现,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学术审议并直接决定。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和教学计划方案。
3.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4.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5.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处理学术事务。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四)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位授予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广东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