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政发〔2014〕48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提升suncitygroup太阳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导向性、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经深入调研、广泛讨论和2014年5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特制定《广东医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医学院
2014年6月12日
广东医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令)和《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suncitygroup太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留级或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管理工作实际确定。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操守行为表现(以下简称操行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的成绩由操行分、学业分和文体分三项成绩构成,操行分、学业分和文体分三部分均以百分计。构成比例为:综合测评总分=操行分×0.2+学业分×0.7+文体分×0.1。各年级按学生的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第三条 根据五年制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和提前半年下点实习的实际情况,将大四、大五两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安排在第十学期学生返校后按以下原则组织学生进行:
(一)大四学年学生的综合测评,以上半学期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为主,以下半学期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来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加、减分。对实习中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奖学金及评优均实行一票否决。
(二)大五学年学生的综合测评,在前四年综合测评结果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成绩。对实习期间出现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奖学金及评优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优及奖学金评定的依据,也是学生毕业鉴定和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度的综合测评结果由二级学院保存,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操行表现测评
第五条 操行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操行分=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凡在校期间有两年的操行分在50分以下者,毕业鉴定时可评定该生操行不及格。
第六条 操行分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以此作为底分,再在此基础上加分或扣分。
第七条操行表现的奖励分满分为30分,包括以下各项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
操行表现奖励分= -------------------×100×0.3
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
(一)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1-3分。
(二)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活动,第三次起每次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三)担任班级、年级、院级、校级团学组织干部(含社团组织)满一年考核合格的按实际表现酌情加5-10分,任职满半年考核合格的加3-5分,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得加分,其他组成人员可根据其表现酌情加分。在各类学生干部中,身兼多职者,取其最高职务加分,不累计加分。校级学生干部的认定及其评先评优结果必须以学校职能部门颁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学生干部评议等级的比例为:优秀20%,合格60%~70%,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低于10%。
(四)学年度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公开表扬的分别加1-3分;获评为学校优秀团员和各类先进分子的加4分;获评为学校优秀党员加5分;获市级表彰和奖励的各类先进分子加7分;获省部级表彰和奖励的各类先进分子加10分;获国家级表彰和奖励的各类先进分子加15分。获校级表彰的先进集体每人加3分;获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每人加4分;获省级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加6分;获国家级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每人加10分。综合测评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五)学生在学年度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按照非核心刊物和核心刊物等级每篇分别加10分或15分(第一作者)、5分或10分(第二作者)、3分或5分(第三作者)。发表散文、诗歌等非学术研究类文章的参照上述相应标准酌情加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立项者,负责人及参与人按照课题等级酌情加8-15分,最高每个人不得超过12分。
(六)向学校正式刊物或网站投稿被录用者,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每项加0.2-0.5分。
(七)学生在学年度内以微电影、视频、网络写作等创作手法正面宣传学校形成较大影响并经学校宣传部门确认者酌情加5—15分。
(八)学生综合奖励分应当设定上限,具体分值由二级学院指导确定。
(九)其他没有列举的操行表现优秀者,可酌情加0.1-10分,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操行表现的惩罚分在表现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各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活动和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泄漏国家秘密者,视情节扣15-20分,严重者一票否决。
(二)凡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年级会议、公益活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三)在教学楼、图书馆、行政楼、自习室等场所衣冠不整、穿拖鞋者每次扣2分。
(四)上课迟到、早退、上课时吃东西、无故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参加实验、旷课者每次扣2-4分。
(五)凡违章用电、盗窃图书(设备)、损坏公物、干扰学校秩序、赌博、打架、考试作弊者,每次扣5-15分。
(六)宿舍内务卫生脏、乱、差,受到学校有关部门及校学生会公开点名批评的宿舍,每人每次扣2分。
(七)在校园内养猫、狗等宠物者,一经发现,每次扣5分。
(八)自修时间打牌、下棋、大声喧哗,学校规定的午睡、晚睡时间玩电子游戏及其他有干扰影响别人休息的行为,每次扣1-3分;夜不归宿、爬墙入舍者,不服从门卫正当管理者,每次扣5分。
(九)受年级点名批评者,每次扣2分,受二级学院及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通报批评者,每次扣4分。受行政或党内、团内警告以上处分者每次扣5-15分(每等级递增2分)。凡因一种错误受到党团纪律和行政处分的,惩罚分只计最高一种。
(十)其他没有列举的操行表现较差者,可酌情扣1-10分,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分指每学年的学业平均成绩(课程性质为“考试”的科目,不含体育),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70%。
第四章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条 文体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一)第一、二学年有体育课的计算公式为:文体分=体育成绩的70%+奖励分-惩罚分。
(二)第三、四年没有体育课的计算公式为:文体分=文体表现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70分,基本要求是:积极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测试合格;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与比赛;身体健康,学年体检合格。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的奖励分满分为30分,包括以下各项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
文体表现奖励分=-------------------×100×0.3
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
(一)凡参加年级、院级各类文体活动未获奖的队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1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4-6名的运动员,每项加2-4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加5-7分。
(二)凡参加校级各类文体活动未获奖的队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5-8名的运动员,每项加4-7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四名的运动员,每项加7-10分。
(三)凡参加市级各类文体活动未获奖的队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5-8名的运动员,每项加5-8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四名的运动员,每项加9-12分。
(四)凡参加省级各类文体活动未获奖的队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6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5-8名的运动员,每项加7—10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四名的运动员,每项加12-15分。
(五)凡参加国家级各类文体活动未获奖的队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12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5-8名的运动员,每项加14-17分,获集体与个人项目前四名的运动员,每项加20-26分。
(六)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破校级以上大学生记录的个人、集体奖获得者分别加10-15分。
(七)凡为文体活动的开展付出劳动或作出贡献的由各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2-5分。
(八)同项比赛成绩以最高分记不累加;同类比赛获多项名次者,以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余各项减半加分。
(九)其他未列举的文体表现较好者,酌情加0.5-10分,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的惩罚分包括以下各项:
(一)凡无故不参加集体文体活动者,每次扣3分。
(二)体育达标测试未达标者扣5分,无故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0分。
(三)其他未列举的文体表现较差者,酌情扣0.5-10分,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奖学金的设置与条件
第十三条鼓励在学年度综合测评中取得优秀成绩者主动申请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获得者等级与名单原则上按学年综合测评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25%以内的学生可申请综合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5%以内方可申请,名额控制在年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奖金2000元/人;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15%以内方可申请,名额控制在年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奖金1000元/人;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25%以内方可申请,名额控制在年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奖金800元/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综合奖学金:
(一)两次以上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政治学习(含年级会议)或不上形势政策教育课;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组织交给的工作,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三)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二级学院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四)该学年有必修课程补考;
(五)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
(六)学业分在年级排名后50%(操行分在年级排名前5%者例外)。
第十六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娱、体育比赛或学科竞赛获得前三名者,或在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或获校级以上(含校级)的科研成果奖负责人,可参加评选特别奖,奖金500元。已获综合奖学金者可授予荣誉称号,不另发奖金。
第六章奖项的设置与条件
第十七条三好学生标兵的基本条件为:获得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3%以内,操行优秀,学业分在85分以上。
第十八条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为:获得一等或二等奖学金,操行优良,学业分在80分以上。获三好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年级参评总人数的10%。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为:必须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操行优良,学业分或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50%以内。已评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者,不再授予此称号。获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年级参评总人数的8%。
第二十条文体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为: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列在年级前60%以内,文娱、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又未获得综合奖学金者,或体育表现分在年级前10%以内又未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可参加评选文体积极分子。获文体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年级参评总人数的7%。
第二十一条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实习表现好,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综合奖学金四次以上(含四次)并至少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二次,四年制学生须获得综合奖学金三次以上(含三次)并至少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一次;或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含省级)荣誉以上奖励2次以上;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体质测试达标。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开展综合测评前,各二级学院、年级应当成立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和所在学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年度开展的活动情况,制定本学院、本年级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程序
(一)个人自评。每学年度学生必须认真按要求写出个人书面总结,实事求是地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中个人评分的各项基本分以及在奖励分和惩罚分相应项目中列出受奖励或惩罚的事项内容摘要,并交回班级。
(二)班级测评。各班召开大会,由个人作学年度总结。会后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及普通男女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负责核实个人评分中的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评出班评分并公示三天。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补充。
(三)年级初审。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团总支、级委会成员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的测评结果,评出年级评分,并将最终的综合测评成绩向全年级学生公示三天。学生对本人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的,允许其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应予更正,并由辅导员向全体学生宣布结果。
(四)学院审核。各年级把学生综合测评结果的纸质文档(由辅导员签署姓名)及电子文档同时上报所在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各年级的综合测评成绩,纸质文档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学生处。相关原始材料由各二级学院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五)学校终审。由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面向全校公示三天。
第二十四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学年度内评奖评优资格。
(二)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的轻重,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综合测评的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本办法, 实事求是地向学生所在年级及学院提出建议,经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奖励分或惩罚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政发[2001]50文内的《广东医学院学生表现综合测评办法》、《广东医学院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定办法》和《广东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以及《广东医学院五年制实习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印发 校对人:罗敏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