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6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全部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且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课程平均成绩≥68分(2006级的主要课程为全部考试课程),或在校期间五年制专业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7门,四年制专业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6门者。
(三)有临床实习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的毕业生,临床实习各科出科考试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四)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或(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考试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成绩按毕业理论补考成绩的卷面成绩记载。
(五)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任何一条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者。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到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累计≥2次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初步审核工作。
(一) 教务处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业成绩;
(二)二级学院(部)负责审核毕业生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和奖惩情况以及毕业考核情况,协助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的学业成绩;
(三)教务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情况;
(四)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教务处负责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六)二级学院(部)负责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到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累计≥2次的学生,符合第二条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
(二)毕业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平均成绩≥75分者(2006级的主要课程为全部考试课程)。
第六条毕业当年不符合学位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遗失后,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广东医政发[2008]34号《广东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